案情简介:
小丽是一个漂亮的姑娘,大学毕业后就进入一家事业单位工作,薪水虽然一般,但是在家乡过得也算比较滋润了。小李是一个家境比较富足的人,在一家上市公司工作,工作大概五年,就买了车买了房。在介绍人的撮合下,小李和小丽谈起了恋爱,不久就结婚了。婚姻初期,两人还过得比较不错,婚姻生活也算幸福。
但是,小丽是一个攀比心里比较强的人,看到别人有的东西,自己也想要,因此对名牌有着狂热的喜好。久而久之,花费越来越大,小李的工资卡、信用卡等等都被她用来消费。逐渐,她开始向网络平台借贷,总之,债务越来越多。
有一天,小李实在忍不住就问小丽,怎么回事?小丽才交代,由于自己挥霍无度,已经欠下了20万元的债务。小李很惊讶,但是他还是替小丽偿还了债务。但是,不久,小李又发现小丽借了20万元的债务。小李觉得自己已经无法满足小丽的消费需求,于是提出了离婚,并提出上述欠款为小丽的个人债务,无需为其偿还。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小丽的债务都是自己购买奢侈品和娱乐的消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应由其自己承担。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小丽爱慕虚荣,为自己享乐,借有大量的债务,已经远远超出家庭生活所需,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