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债,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一方欠下的债务,另一方对于债权人负有连带责任的。如果一方无能力偿还,另一方负有偿还的义务。但随着新的《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婚姻法相关条例也做了根本性的修改,夫妻未必共债,一方负债另一方可以独自飞了。
来自福建三明沙县的邓女士,在杭州经营沙县小吃店多年。因经营有方,几年下来已经攒足了钱在老家买了房,在杭州还新开了家分店。但唯一让其痛心和绝望的是其好赌的老公,因其老公是入赘的(上门女婿),在邓女士心里一直认为自己理应担负多些。因其老公赌博欠下一屁股的私人债务,连银行信用卡和网贷也都逾期了。而后各路平台、银行法务纷纷上门来要债。其老公因无偿还能力又忍受不了要债的纠缠,便回到老家躲了起来。
生意终究还得开张,于是邓女士独自守店经营。后要债人员纷纷找其讨要,每天电话短信不断。实在没办法,迫于无奈邓女士变卖了老家房子和转让了分店,但仍资不抵债。除了归还私人债务外,还有四五十万的信用卡网贷债务未偿还。
要债人员联系不上邓女士老公本人,只能把目标投向邓女士身上,更是每日地轰炸讨要,以各种夫妻共债为由,软硬兼施各种手段吓唬其要承担法律责任。备受压力的邓女士终日以泪洗面,沙县小吃的生意也因此受到影响。
了解其爱人的债务情况后,我们给其分析和做出相关应当策略。从新旧婚姻法律修改的内容给其做思想情绪指导,并给予正确的对策。
根据之前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需要承担连带的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此债务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的,另一方可不需要承担责任。但这规定把举证责任推给毫不知情的另一方身上。现实当中要证明一方的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是何其难的事,显然这对无辜的另一方不利的,因为只要无法证明的就必须一起承担债务的。
但新婚姻法实施后,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必须是夫妻共同签字或者夫妻双方知道的债务才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一方并未签字的,债权方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是为夫妻共同生产或生活的所负的债务。显然把举证责任推给债权方,债权方不能证明的不得认定为共同债务。
而后邓女士根据我们的分析和话术说辞来应对债权方的催讨,终于摆脱了不必要的烦恼了,可以安心地经营店铺。
新婚姻法之所以这样修改是为了避免一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特别是夫妻双方在准备离婚时,一方为争得更多的夫妻共有财产,而虚构出无中生有的共同债务出来,从而对另一方的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夫妻本是同林鸟”,我国婚姻法也历来一直提倡夫妻间互爱互助的原则,对于一方个人债务,提倡另一方根据自己实际能力来帮忙。但这不是法律上的偿还义务。
现在社会婚姻多变是个不争的事实,我们给邓女士一个建议:其老公还可以挽救的情况下,夫妻两确实感情还在,邓女士可以在自己能力所及的范围内代为清偿。如果夫妻关系紧张或者后期无法持续了,那邓女士自己也必须事先保留这些代偿的证明,以作为后期向对方追索或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自己可以多分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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