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3年11月26日,陈静浪与郭莉莉办理结婚登记。(第一次借款)2018年4月2日,陈静浪、张国船、王龙向计华汉借款100万元,款项由计华汉妻子转账给张国船,2018年6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2019年3月11日,针对该笔借款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陈静浪与王龙共同偿还计华汉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3万元;于2019年3月至8月每月偿还5万元,于9月偿还3万元;如没有按期支付,以应偿还的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按照年利率24%给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日,法院制作(2019)京0115民初4525号民事调解书。因陈静浪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计华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日期为2019年9月4日,案号为(2019)京0115执9499号。2019年10月22日,法院针对陈静浪作出限制消费令。(第二次借款)2018年6月14日,陈静浪作为借款人、王龙作为担保人向计华汉出具借条,载明计华汉借给陈静浪7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14日至12月13日,借款用途为千林公司短期资金周转。2020年2月28日,针对该笔借款纠纷,法院作出(2020)京0115民初914号民事判决,判令借款人陈静浪偿还计华汉借款本金55万元及借款利息。因陈静浪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计华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日期为2020年5月18日,案号为(2020)京0115执4397号。由于陈静浪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8年7月19日,陈静浪与郭莉莉签订离婚协议书,内容如下:1、子女抚养:儿子(2014年6月8日出生)、女儿(2017年9月16日出生)归郭莉莉抚养,陈静浪不付抚养费。2、财产分割:存款、家用电器、家具、金银珠宝首饰归女方所有,宝马525轿车归女方所有。3、房产处理:703房、三亚市3号楼1301房(以下简称1301房)均归女方所有。4.债务处理:703房的贷款、1301房的房贷均由女方归还。5、其他:千林公司一直由男方经营,女方从未参与该公司的任何经营行为,双方一致同意男方所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及收益、债务全部归男方所有。同日,陈静浪、郭莉莉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2020年5月28日,计华汉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就本案诉讼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代理费为固定金额元,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2020年6月1日,该律所向计华汉开具两张发票,项目为法律咨询、律师费,金额合计元。另查明,宝马525轿车系在陈静浪与郭莉莉办理结婚登记前以郭莉莉名义贷款购买。703房系2015年以郭莉莉名义签订合同购买,用途为办公,首付款万元由郭莉莉的账户支付,贷款人为郭莉莉,贷款金额339万元,放款日期2015年10月20日,贷款期数120个月,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贷款余额.85元。1301房系2017年以郭莉莉名义签订合同购买,首付款元,贷款人为郭莉莉,贷款金额125万元。在与陈静浪于2018年7月19日离婚后,郭莉莉于2019年7月24日已经再婚。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1、涉案债务的性质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计华汉对陈静浪的债权有两笔:一是经法院民事调解书所记载的债权;二是法院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在以上两起案件中,郭莉莉均不是案件被告,对于郭莉莉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人,尚无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故本案对此应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涉案两笔借款债务均系陈静浪在其和郭莉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金额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计华汉未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两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系陈静浪的个人债务,郭莉莉对此不负有清偿义务。
2、陈静浪与郭莉莉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存在陈静浪放弃财产的行为并损害了债权人计华汉的债权。
《离婚协议书》分割的房产系陈静浪与郭莉莉婚内购买,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房产均归郭莉莉所有,陈静浪放弃所有权,构成了陈静浪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无偿转让给郭莉莉的行为。陈静浪虽在离婚时分得千林公司的股权,但(2020)京0115执4397号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陈静浪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法院认为陈静浪本人并未从离婚协议中获得合理的份额,《离婚协议书》客观上使得陈静浪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数额降低,并导致其无力清偿其所欠计华汉之债务。因此,陈静浪与郭莉莉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行为损害了计华汉的债权,计华汉依法可以请求法院撤销陈静浪、郭莉莉之间相应的财产分割行为。因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中计华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所有约定,其主张已经超出了其债权金额。经释明后,计华汉主张优先选择撤销对703房的分割。
判决结果:
一、撤销陈静浪与郭莉莉于2018年7月1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街1号院11号楼7层至8层703房的分割约定;
二、陈静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计华汉赔偿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律师费元;
三、驳回计华汉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一、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系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亦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形成之诉。
二、债权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需满足如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实践中,一般要求有法院确认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
2、债务人存在损害债权的法定情形
①放弃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担保债权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
②无偿转让财产
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损害债权的情形的
④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
3、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
4、须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债权人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则该权利消灭
三、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于超过债权人债权部分的转移行为,债权人是无法行使撤销权的。
另外,债务人应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车旅费等。
四、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需注意的问题
1、被告的确定:债务人及受让人均列为被告
2、诉讼请求要全面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讼的具体诉求请求,在实务中至少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①要列明撤销债务人相关减损财产的行为(比如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或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相关具体的转让合同;
②在涉及债务人转让一些房产、股权、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时,需要变更登记的,列明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或配合办理变更登记至债务人名下。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后期执行,防止因为判决不明确导致相关部门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出现,否则需要再次诉讼,增加诉累。
③主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诉讼的必要费用要明确具体
五、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意义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是对债权人穷尽其他措施后的另一种新的、特殊的追偿债务的诉讼措施。对债权人撤销之诉合理有效的运用和把握,不仅开通了让债权人追索财产的路径,在某种意义上也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
梁鑫
梁鑫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大量民事、刑事、商事案件。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承以客户利益为核心的执业宗旨,为客户提供了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不仅维护了客户的最大权益,而且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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