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期偿还网络贷款的本息,面容信息出借者被网络借贷合作方起诉。5月26日,南都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决了南京首例涉及出借个人面容信息的“刷脸贷款”案。被告王某配合涂某完成拍照、刷脸、输入指纹等操作,涂某操作王某手机从多个借贷平台上以王某名义借出8万多元。因王某一直未还款,与借贷平台合作的江苏某银行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认定面容信息出借者应当支付以本人面容信息申请的网络贷款的本息。
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该案被告王某(化姓)经人介绍认识声称可以帮人操作“网上借贷、无需还款”的涂某,2018年,王某将手机交给对方,配合完成拍照、刷脸、输入指纹等操作。期间,涂某操作王某手机从360借条、美团生活费、拍拍贷、平安普惠、小米贷等借贷平台上,以王某名义借出元。钱到账后两人平分,王某还向涂某支付手续费元。
后王某一直未还款,与借贷平台合作的江苏某银行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王某参加庭审称,涂某利用自己对网络贷款平台的无知,使用手机及身份资料贷款,收取贷款金额的50%作为佣金,事实上欠款将来全部由客户偿还,并非“无需还款”。办理中,涂某还利用操作手机的机会,将其中部分贷款转至个人支付宝账户自用。她认为,自己是被涂某欺诈,拒绝还款。案发后,涂某已被判刑,并被责令退赔。
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近来,“刷脸”办业务逐渐成为常态。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信息认知差诈骗,这既损害当事人利益,也损害正常的互联网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该案存在刑民交叉的复杂性,如何在保护被欺诈的借款人和保护不知情的放款人之间进行利益取舍,是裁判难点。
法院认为,公民对其私人物品有保密、保管义务,对所注册的贷款平台登录、提款密码等有保密、保管义务,在允许他人拍照、刷脸并明知在进行涉及财物处理、合同缔结等事项之时,应当承担更强的注意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且能够知道这些义务,并知道将私人物品授权他人支配、使用而不作任何监管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对于未尽该项义务的当事人,法律不应给予过分保护,特别是在有可能牺牲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情况下。
同时,刑事案件判决中已责令涂某退赔,在该民事案件中,公民若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且其行为与银行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不能免除民事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请。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法院借此案发出警示:社会与个人均应妥善保管相关信息,处理时应小心谨慎。
采写:实习生余晨然南都记者吴佳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