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不再是突破借款利率限制的“法外之地”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使自15年确定的24%与36%“两线三区”的借贷利率大幅缩减,降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按照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数据,1年期LPR为3.85%,则新规之下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仲裁不再是突破借款利率限制的“法外之地”

仲裁不再是突破借款利率限制的“法外之地”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使自15年确定的24%与36%“两线三区”的借贷利率大幅缩减,降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按照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数据,1年期LPR为3.85%,则新规之下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利率不应超过15.4%,一时间关于利率调整的新闻甚嚣尘上。

仲裁不再是突破借款利率限制的“法外之地”

  在新规颁布之前,法院系统的裁判尺度都会严格限制利率不超过24%,但在仲裁委的裁决中有不少支持超过24%的情况出现。那么在新规之下,仲裁还能继续成为限制高额借款利率的“法外之地”吗?先说结论,从2021年开始,《民法典》即将正式施行,无论法院还是仲裁委都将以LPR的四倍为限作出裁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新规之前,仲裁裁决为何能够突破24%的限制

  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只有第211条第二款提到关于借贷利率限制的规定,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而24%与36%“两线三区”的借贷利率限制,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其在效力层级上属于司法解释,位置要低于法律。那么对于仲裁裁决而言,适用法律是毫无争议的,否则将涉嫌我国《刑法》第399条之一的枉法仲裁罪。而是否必须适用司法解释,则是仲裁裁决能否突破24%限制的关键所在。

仲裁不再是突破借款利率限制的“法外之地”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仲裁应当适用司法解释。包括《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在内以及其他法律亦未规定仲裁必须适用司法解释。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仅适用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无论是《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还是《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并且后者还规定“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可见,司法解释是为了满足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并无明确的依据能够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仲裁。

  再次,《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结合《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其他条款的规定来看,本条所指“法律效力”范围也应当仅限于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否则,将违背我国《立法法》第7条之规定,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仅包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不享有立法权。

仲裁不再是突破借款利率限制的“法外之地”

  最后,在我国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关于作出裁决适用法律的规定均不包括司法解释,而都只是使用了“法律”这一词语,并强调仲裁裁决应当根据事实和合同约定作出,同时考虑有关交易惯例。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为例,其第49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和合同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公平合理、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综上,因《合同法》第211条第二款仅就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准用其他限制规定,而民间借贷的范围包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那么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利率不会受到《合同法》第211条的准用限制,且仲裁亦不会受到司法解释的限制,所以仲裁员在部分情况下能够突破24%的利率限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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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超过限制的仲裁裁决能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受理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理应属于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之中,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仲裁法》第5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非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均应当严格按照仲裁裁决所确认的内容依法予以执行。

  在执行金额方面,执行法院亦不能在执行中直接变更仲裁裁决的结果,或仅执行利率在24%以下的部分,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执行,这将违背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目的,不利于维护仲裁程序的稳定性。所以,执行法院无权因裁决内容违背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不予执行或部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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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规出台后,仲裁能否继续突破LPR四倍的限制

  如前所述,结论是否定的。但原因却与新规并不相关。所谓新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原《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而来,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在效力层级方面未发生改变,仍属于司法解释,效力范围囿于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仲裁委依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突破LPR四倍的限制。

  真正将人民法院与仲裁委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统一限制在LPR四倍的原因是我国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共计1260条的《民法典》将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治领域迈向了新的纪元。其中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仲裁不再是突破借款利率限制的“法外之地”

  首先,第680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将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纳入到法律调整范畴,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应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超出法定利率的借款合同仍然有效,只是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民法典》第680条与《合同法》第211条不同,没有对主体进行限制,所以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在发生资金融通过程中均应当遵守本条的规定。

  最后,“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一种法律准用的表述,并且准用的范围不应局限于法律这一层级。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由其公布的司法解释在全国范围适用,应当属于本条中所指的“国家有关规定”。因此LPR四倍的利率限制虽然属于司法解释,原本仅在法院内部生效,但由于《民法典》予以准用,致使在仲裁过程中亦要受到利率规定的限制,从而使得法院与仲裁委的裁判尺度得以统一。

  综上,仲裁裁决能够突破利率限制的原因在于,《合同法》中对于主体条件的明确约定,致使民间借贷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仲裁当中。但《民法典》的规定打破了主体限制,并将高利放贷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畴,通过准用的方式将法律与司法解释相连接。在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人民法院与仲裁委对于民间借贷利率限制将不会存在区别,均为LPR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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